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

人气指数:1 页面更新时间:2016-07-15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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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是主管全区文化艺术事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厅机关现有公务员编制为48名,其中处级以上干部24名,设职能处室10个。自治区文化厅管理区直文化单位21个,职工1500余人。其具体职责为:管理全区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及重大文化活动;管理文化市场,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与利用;管理全区文物考古、博物馆事业,监督指导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制定文化交流计划,归口管理全区对外文化交流及港澳台文化交流等。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区广大文化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下,自治区文化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艺术创作和演出日益繁荣,艺术作品在国际及国内各类比赛中频频获奖,群众文化生活丰富多彩,文化市场繁荣有序,文化产业发展步伐加快,文化交流逐年扩大。目前内蒙古有艺术表演团体119个(其中乌兰牧骑46个),艺术教育机构9个,艺术研究机构11个,群众艺术馆13个,文化馆103个,文化站1559个,公共图书馆106个,博物馆80个,文物管理站(所)70个,电影发行机构100个,电影放映机构2000余个。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9处,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15处,有一级文物1500余件,珍宝13件,有各种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和摊点10000余处。全区文化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21576人。

  在新中国建立以前,内蒙古没有现代意义的文化艺术事业。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自治区的现代民族文化事业逐步发展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自治区在60年代初就基本建起了三级艺术表演专职机构,特别是成立于1957年的乌兰牧骑,是社会主义文艺战线的一面光辉旗帜。从1984年到1996年,我区各艺术门类共有112个剧节目在国内外一些重大艺术活动和比赛中获奖255项,连续4届夺得国家“文华新剧目奖”,连续5届夺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和“五个一工程奖”获奖名次居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首, 在全国处于较地位。

  近年来,我区的社会文化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图书馆、文化馆、文化馆、文化站建设在全区形成网络,农村牧区的电影队发展到1400多支。极大地丰富了群众的文化生活,社区文化、企业文化、广场文化、老年文化等社会文化活动方兴未艾。

  我区是全国文物大省区之一,文物考古取得了许多重大成果。查干诺尔恐龙化石、猛玛象化石、红山文化碧玉龙、大窑文化遗址,这些重大考古发现和其他众多的考古发现使我区成为全国文物大省区之一。在考古发掘的同时,全区的文物保护法制建设和文物管理工作也不断加强。1949年乌兰夫同志签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收集革命文物的命令》,1990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这些法令的频布和实施使我区的文物保护工作逐步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目前我区现有不可移动、现存地面的文物古迹、革命遗址、典型民族聚落遗址1.5万余处,馆藏文物50万件(套)。其中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9处,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15处。

  1998年自治区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使我区开始了系统的文化市场管理。1994年自治区文化市场办公室成立。同年,自治区人大颁部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条例》与其它十几个相关法规的,文化市场管理基本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目前全区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已有4600余户,安排就业1.5万余人,年上缴税金950多万元,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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